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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论委托人是谁,只要采取法律手段,使用法律文书,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证据,但其证据效力大小由法官确定。
此外,需要提醒的是,当事人应尽量避免聘请“调查公司”在法庭上取证。由于目前“侦查公司”的处境十分尴尬,当事人应予以更多的关注,以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1。追踪。在离婚案件中,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,以收集证据为目的进行跟踪,不应视为违法行为。跟踪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被跟踪人的生活规律、工作和休息方向,并通过其工作和生活中的情节判断和获取过错证据。
2。射击。如果发现可能有暧昧关系的人,或者可能同居、幽会的地点,或者被调查人与其他异性有亲密行为的,受委托人可以用相机或者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证据材料。
三。记录。对于录音材料来说,不容易更换。因此,只要记录手段和记录设备合法,证据效力就高。对于数字设备(如MP3、录音笔等)和数字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,在原始录制后,复制、编辑的可能性相对较大,容易被对方拒绝,法院难以采纳。无论如何,提交证据总是好的。如果使用市面上出售的录音设备,而不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视听设备(如针孔摄像机),在适当的地方收集的证据,如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他人的私人场所收集的证据,只要具有相关性,就具有证据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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